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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留言人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王先生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邮箱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gkowh@163.com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留言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我承揽了一个装饰公司的脚手架搭拆工程。双方约定:脚手架搭好支付工程款的30%,脚手架拆除完支付工程款的20%,工程结算后工程款付至95%。现在不仅已经拆完脚手架了,而且这个装饰公司的预算部也已经把审核完的结算单给我了。但工程款只付了46%,且一直拖着不给。我这份合同盖有该公司的公章,但是签字的不是该公司老总,是公司的一个管理人员。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现听说该公司已经注销了,那又该怎么办?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回复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因为合同上有装饰公司的盖章,虽然签字人不是公司的老总,其他人签字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行为,该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。既然合同有效,则你可以起诉该公司,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,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,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如果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被注销,合同依然是有效的。只是因为公司已经注销,根据《公司法》及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如果在注销前该公司已经进行了清算,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解散、清算程序,而你没有主张自己的债权,则你可能会丧失自己的债权,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就自行注销,则根据《公司法》及其解释(二)你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或清算组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日期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2008/10/20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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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留言人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张某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邮箱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zhanggow@163.com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留言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我于2008年6月3日进入一模具公司担任工程师,月薪3000,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,工作至今公司工资一直都没有发放,于2008年9月23日离开公司。现在想申诉要回工资,想咨询律师的意见.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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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回复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因为公司并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,所以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向您支付双倍工资,并向您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,并可支付赔偿金。另外您是由于公司拖欠工资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,您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但是您需要证明您确实在这家公司工作,以及约定的月薪是3000元。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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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2008/10/13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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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留言人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朱先生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邮箱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lijogwg@sohu.com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留言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2005年7月11日小李(20岁)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1万元,2007年4年8日小李刑满释放,但小李并未吸取教训,于2007年9月10日夜间****进入被害人家中,持刀逼迫被害人交出现金,首饰等物品,得手后即逃离现场。2007年11月2日警方在一网吧将小李抓获,经审查无立功自首等情节。小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我想咨询律师相关的法律规定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回复: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小李的行为涉嫌抢劫罪,并且是属于入户抢劫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入户抢劫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
    另外由于小李曾受过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,在200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所以小李的刑罚是比较重的,可能在10年以上量刑。 
  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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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2008/9/25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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